投资者教育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连载五】
来源:公会秘书处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连载五】


私募基金募集期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 其他事项。

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签署基金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应包含哪些信息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投资冷静期及其起算时间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回访确认的流程和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确认的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回访确认前的禁止行为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重要提示

  投资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立案调查;若发现私募管理人在运作、管理上有不规范、不恰当之处,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前往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投保部门进行信访投诉,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举报中心,热线受理与私募基金投资相关的投诉、咨询、建议等。“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同时承接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www.sipf.com.cn)“投资者呼叫”栏目的投资者咨询、建议及投资事项。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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