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连载四】
来源:公会秘书处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连载四】


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


私募投决、交易资料的保存年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的宣传材料要求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募集可以公开宣传的信息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通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宣传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单只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推介时有哪些明显的禁止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二)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四)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不得通过哪些媒介渠道推介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什么是“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的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即销售人员向投资者销售的并非其所在机构销售的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时应看清这款产品的发行机构,确定自己意向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为该产品的指定销售渠道。切不可以为,在银行或者证券营业部买的产品签的协议,该机构就会为你负责。一旦风险暴露,最终投资者维权将受重重阻碍。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备案登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投资者还需了解,私募基金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的备案包括哪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查询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栏目(http://gs.amac.org.cn/)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19、20、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以下几个时间节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如下信息:
  
  季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月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2016-09-09

公会微信号

投教基地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