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FOF的进一步认知
来源:中国证券报

FOF的进一步认知


  FOF(基金中基金,Fund of Fund)是基金中的一个种类,是重点投资其它基金份额的基金。在这里,哪一个“F”指的是FOF所投资的其它基金份额,哪一个“F”指的是FOF这个基金自身呢?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因为这牵涉到大家对于FOF的充分理解和准确认知。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境外市场中的情况,我们可以认定:

  第一个“F”,即FOF这个专用名词中的前一个“F”,指的是FOF这只基金,是一个由其它基金份额构成的组合。这个“F”,既可以是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也可以是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这个“F”,可以是开放的、封闭的、主动的、被动的、能够上市交易的、不能够上市交易的等。

  第二个“F”,即FOF这个专用名词中的后一个“F”,指的是FOF所投资的其它基金份额,它包括FOF可以投资的各类标的基金,无论公募的、私募的、场内的、场外的、开放的、封闭的、主动的、被动的、境内的、境外的等。

  即使是私募管理人,即使是证券投资范畴,这两个“F”交织在一起,也足以让私募证券FOF构成一个压缩之后的、内在实质庞大而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从而为持有人带来丰富多样的、属于另一种风险收益特征层面上的投资体验。从中国基金市场发展格局来看,私募证券FOF将会在市场中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根据FOF管理人公司属性差异,FOF可以被区分为这样两个类别:公募FOF、私募FOF,其中前者的管理人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后者的管理人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截至目前,即2016年8月初,中国基金市场上还没有出现公募FOF,仅有私募FOF一直存在。

  那么,为什么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没有发行过FOF?原因有两点:一是早期可以被投资的其它基金份额备选池太小,无论是数量、规模都较为有限;二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相关规定,且无论是老版《基金法》,还是新版《基金法》,相关规定一直都没有改变过,即:基金财产不能够买卖其它基金份额。因此,在严格监管体制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没有发行过FOF。但随着公募基金市场快速、稳健、规范发展,这种情况即将会有所改变。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这预示着公募基金即将开闸。综上所述,如果有人说是因所谓的“双重收费”问题困扰市场,以至于FOF没有在中国资产管理市场上发展起来,那完全是在不了解市场、政策、相关法律和法规情况下的一种臆测。

  私募基金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中的新生力量,它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融资的需要,管理着大量社会财富,投资未来、投资创新,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创新创业战略提供重要支持。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对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行业。信托关系是私募基金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法律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与此互为表里,合格投资者制度和非公开募集要求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另两项重要基石。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无论是在自身发展方面,还是在自律规范制度建设方面都已取得显著成绩,行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地位已确立,支持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成效已初步显现。在此过程中,私募基金行业已发展成为一个非常丰富、非常庞大的综合性资产管理体系,依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适度监管框架,私募基金行业目前可以被细分为四类:私募证券管理人、私募股权管理人、创投管理人、其他管理人。

  多年以来,在私募领域,由于更加强调自由发挥,把基金份额(包括公募、私募)作为可以灵活配置对象的非标准化私募FOF类理财产品,和把基金作为主要配置标的、仓位绝对不能够低于80%的私募证券FOF,在国内资产管理市场上都曾经大量出现过,其中,非标准化私募FOF应占绝对的大多数,因为之前市场上并没有“仓位不得低于80%”这种量化的、强制的标准和理念,大家都只是在做资产管理过程中,自发地探索着把其它基金份额作为配置标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都是在为着一个共同目的而努力:为投资者、为持有人创造更多收益。未来,私募证券FOF的发展将会更加规范。

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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