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证券投资基金法》: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行
来源:国投瑞银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行  

 
    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实施。新基金法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强化市场内在约束机制的立法思路,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完善基金监管,打击“老鼠仓”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基金行业的市场秩序,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壮大,培育专业、长期、理性的投资文化,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多角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新基金立法宗旨之一,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从多个角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调整范围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一般意义上的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类基金也是以证券为投资对象,原来因为法律制度的缺位,往往需要借助信托等平台进行运作,在管理资质、投资者适用性、风险控制等方面不受监管,从而使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风险。而本次的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二、加强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监管

    首先,鉴于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资产业务的性质,新基金法特别强调了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遵循的原则及风险防范;要求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其次,新基金法明确提出了基金公司应当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保障公司独立运作。并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正式在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在此基础上,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禁止行为及处罚规定,还新增了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如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等。

    此外,新基金法将自2006年开始实行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以法律形式做出明确。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三、明确惩罚机制

    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新基金法还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及个人明确了小至限制业务活动大至取消管理资格的惩罚措施,表现出管理层对于行业违规的严惩力度和对行业风险的严格控制。对于托管机构新规也明确了大至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阶梯式惩罚措施。

    四、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

    一方面,新基金法对于公募基金允许设立一个日常机构,由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该日常机构作为持有人大会的常设机构和代表机构,可以直接召集持有人大会,提出更换管理人、托管人或调整其报酬等与管理人、托管人利益直接相关的议案并进行日常监督,从而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持有人权益。

    另一方面,新基金法引入了二次召集大会制度。由于在实务中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最大的障碍在于难以召集到足额的持有人参会,导致持有人大会召开比较困难。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新基金法规定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基金份额低于二分之一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只需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即可召开。

    此规定将促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促使其发挥表决和监督作用,在与管理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行

    新基金法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督为导向,促进公募基金向更为市场化方向发展。

    一、放松公募基金业务发展约束

    新基金法放松公募基金发展约束新基金法放宽了公募基金的发行审核,由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这就意味着以往基金发行的审核制将改为注册制。注册制的实现有助于简化新基金发行程序,节约了新基金发行时间和成本。
 
    新基金法适当放松了基金关联交易。现行基金法禁止基金的两类交联交易: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随着基金业务的发展,特别是指数型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前述规定已无法适应指数投资的需求。因此,新基金法放开了前述关联交易,同时要求信息披露防范利益冲突。
 
    新基金法降低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要求,主要包括取消“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硬性要求等。“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相比于老基金法中“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的规定,新基金规定基金公司发起股东的要求降低,只需要具有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即可。
 
    此外,新基金法还放宽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范围,有条件的放开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活动,简化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基金公司人员监管

    首先,强化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责任,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需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董监事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或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其次,新基金法明确禁止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另外,新基金法也加强了对基金管理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等;并且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或者不符合条件,证监会有权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并在完成处置前还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三、基金行业转型的思考
 
    在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过程中,公募基金公司也遇到了诸多挑战,新基金法的实施则将有望令这些难题迎来解决契机。
 
    1、人才流失严重
 
    作为一类轻资产行业,人才是公募基金公司的重要竞争力之一,但近年来的离职潮令公募基金公司面临严峻的人才流失问题。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从“禁止”到“规范审查”,新基金法体现了管理层“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理念新规定令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合法化和透明化,有利于调动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积极性,抑制老鼠仓等违法行为。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此举有利于公募基金留住优秀投资管理人才,保持和提高公募基金业绩。
 
    2、专业化分工的探索
 
    新基金法增加了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如第一百零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专业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服务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由于现行法律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等服务机构缺乏详细规定,难以适应基金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新基金法对相关服务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其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这对基金行业的产业链完善、专业化分工和更为良性的发展不无裨益。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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