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金融知识普及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带你了解私募基金投资风险
来源: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金融知识普及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带你了解私募基金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中国证监会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网信办联合开展2019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并以“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为主题集中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私募基金知识,引导理性投资、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有哪些类型、特点、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理性维权?快来一起学习吧~


  “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要需警惕


  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私募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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