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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基金法的一些解读
来源:易方达基金

对新基金法的一些解读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后文简称2013版《基金法》)。新的《基金法》将在2013年6月开始正式实行。

相对于2004版的《基金法》,2013版《基金法》中出现了多项新规及改革举措,最受关注的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放宽公募基金管理人准入条件、加强持有人权益保护、规范基金服务机构等。“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2013版《基金法》的主要思路,其对推动基金业市场化改革以及行业的规范有序运作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
 
    1.2013版《基金法》明确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其管辖范畴,同时不再严格要求必须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为创新产品预留了法律空间。

    2.2013版《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了基金管理公司,还增加了“合伙企业”, 为私募基金(多为合伙企业)进入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3.为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2013版《基金法》还专门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

    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二、放宽准入条件,允许更多的机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

    1.2013版《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除基金管理公司外,还增加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

    2.2013版《基金法》不再强调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必须有证券、信托的特定金融背景,并取消了注册资本要求(2004版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民币),从而放宽准入要求,允许更多的机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

    三、加强对持有人权益保护

    1.2013版《基金法》禁止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而起到预防和打击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的作用。

    2.2013版《基金法》增设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约束机制,防范和打击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2013版《基金法》要求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条规定有望从根本上遏制违规的关联交易对投资者权益的蚕食。

    4.2013版《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该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同时持有人大会引入了二次召集制度,对于第一次会议参加的持有人份额不足二分之一的,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仅需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即可。此规定将促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促使其发挥表决和监督作用,在与管理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

    5.2013版《基金法》大幅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健全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与无缝对接机制,从而提高基金管理人的失信成本,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失信收益,提高了投资者的维权效率,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四、规范基金服务机构

    1.2013版《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服务即机构中介机构,明确要求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注册或者备案。

    2.2013版《基金法》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时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2013版《基金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预防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环节欺诈和误导投资者的现象。

    4.2013版《基金法》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明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时,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条明确了基金份额的产权归属。

    5.2013版《基金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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