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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宣传资料
来源:兴业全球基金

新《基金法》宣传资料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新基金法共15章,与现行法律12章相比,新增4章、删除1章,与现行法律103条相比,新增55条,删除3条,并对74个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修改。新基金法修订系统研究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总结九年来法律实施的境遇,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的认识,并充分借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对基金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更加适应了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基金业发展创新创造良好环境,新基金法适当扩大了调整范围,构建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市场内在约束功能,提高基金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立法宗旨

    此次新基金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在长期投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分散自己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进行组合证券投资,以分散风险的投资方式,具有专业理财、理性理财、分散风险的作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相比,中小投资者多,承受风险能力弱,市场投机性强。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竞争中造就一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挥其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颁布,对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较2011年增长30.23%,其中非公开募集资产规模增长27.39%,公募基金规模增长30.99%。新基金法基于非公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做出相应的规定,构建非公募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根据新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突出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强化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在新时期依法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2.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当事人是指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其他当事人。依据该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新基金法还从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公开募集、交易、申购和赎回、投资与信息披露、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等各个方面做了充分而详细的规定,为投资人树立起了良好而全面的保护屏障。同时,新基金法也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机构纳入了监管范围。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根据新基金法,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新基金法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新基金法内容的解读

    此次新基金法的调整内容主要有:

    1.适当扩大调整范围,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统一监管标准

    新基金法单独设立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以及就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则范围,并针对其资产规模小、客户人数少、风险外溢弱等特点,在基金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对象、宣传推介方式、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资料提供、基金资产托管等方面,设定与公募基金明显的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实施适度、有限的监管。按照功能监管的理念,统一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业务的执业规则和监管要求,对名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为私募基金的机构,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在防范其非法集资、欺诈客户、挪用资产、不正当竞争等风险的同时,保证期运作应有的动力和活力,并在投资主体地位和合理配置税赋等方面做出特殊的安排。

    2.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

    一是新基金法的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简政放权,大幅弱化行政审批,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核准项目,取消基金托管人的任职核准,取消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核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以及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审批等项目,将基金募集申请由须作出实质性判断的“核准制”,改为仅需作合规性审查的“注册制”。

    二是新基金法的第十三条:“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新基金法的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

    四是新基金法的第三十三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为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留足法律空间。

    3.新基金法立足于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防范其擅自干预基金经营活动,禁止其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是有针对性地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其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其从事“老鼠仓”交易等背信行为。

    四是进一步丰富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权力和责任,特别是补充了接管、托管、撤销等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处置措施。

    五是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健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相协调、全覆盖、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4.以市场化为重点,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内在约束机制

    一是健全基金治理结构。新基金法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有效解决了作为集体行动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作用。

    二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新基金法支持各类基金服务机构发展,允许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决策之外的非核心业务外包,有利于基金行业各参与主体形成合理的专业化分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扬长避短,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在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方面寻求突破,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管理。新基金法专门增加了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详细规定了协会的性质及组成、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等内容,特别是考虑到私募基金更加强调自律管理的特点,专门规定了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的职责。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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