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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宣传学习专题
来源:万家基金

新《基金法》宣传学习专题


    引言:经过历时四年的酝酿研究、修订和征求各方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已公布,将自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基金法》对基金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指示意义,引起了全行业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探讨。

追溯:基金法修订过程

    回顾整个修法过程,从一审到三审,基金法的修订更加适应了基金业的发展变化,体现了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

    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初次审议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同时就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很多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次审议之后,针对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在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范围和监管机构人员到被监管机构任职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三次审议稿,并经过审议修改后交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

四条看点,推荐关注

  ★  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更丰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点评:除了公司制基金,未来合伙企业也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  加大持有人保护力度

    第八十七条: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点评: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问题,新法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  股权激励有望成行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点评: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并且,5%以下股权变更不需要审批,为股权激励提供了方便。

  ★  券商信托可做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点评:现行基金法只允许商业银行担当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法允许其他商业机构做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法》三大趋势指引

   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

    1、简政放权,大幅弱化行政审批,减少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核准项目,取消基金托管人的任职核准,取消基金管理人设立分支机构核准、5%以下股东变更核准,以及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审批等项目,将基金募集申请由须作出实质性判断的“核准制”,改为仅需作合规性审查的“注册制”。

    2、从主要股东的资质等方面,降低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基金管理人通过专业人士持股等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3、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适当放松基金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的限制。

    4、为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留足法律空间。

   立足防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防范其擅自干预基金经营活动,禁止其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2、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3、有针对性地增加从业人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补充其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受托义务,禁止其从事“老鼠仓”交易等背信行为。

    4、进一步丰富查封、冻结等执法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权力和责任,特别是补充了接管、托管、撤销等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处置措施。

    5、增补大量法律责任条款,明确市场禁入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健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相协调、全覆盖、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  以市场化为重点,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内在约束机制

    1、健全基金治理结构。新基金法补充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集”制度,有效解决了作为集体行动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作用。

    2、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新基金法支持各类基金服务机构发展,允许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决策之外的非核心业务外包,有利于基金行业各参与主体形成合理的专业化分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扬长避短,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竞争,在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方面寻求突破,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理财服务。

    3、鼓励行业自律管理。新基金法专门增加了“基金行业协会”一章,详细规定了协会的性质及组成、组织构架及主要职责等内容,特别是考虑到私募基金更加强调自律管理的特点,专门规定了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的职责。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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