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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IN YANG INDUSTRIES&TRADING PTE 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关于对SIN YANG INDUSTRIES&TRADING PTE 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SIN YANG INDUSTRIES&TRADING PTE 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


  经查,SIN YANG INDUSTRIES&TRADING PTE 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合计持有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变动为29.71%,其中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8.12%,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22.14%,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55%。你们在股份减持期间各自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但未将相关权益变动合并计算,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相关义务。


  SIN YANG INDUSTRIES&TRADING PTE 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SIN YANG INDUSTRIES&TRADING PTE LTD、上海新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科投资有限公司、王福祥、孙江燕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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