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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上海辖区基金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承诺书》的通知
来源:公会秘书处



关于签署《上海辖区基金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承诺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落实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辖区开展纠纷调解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统一部署,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于7月12日下发了《上海辖区基金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承诺书(征求意见稿)》(沪基公会(秘)字〔2018〕36号)。


  在上海证监局的指导下,公会根据上海辖区基金行业的反馈意见及基金业务特点,现组织各会员单位签署《上海辖区基金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承诺书》,具体安排如下:


  一、签署时间


  即日起至7月25日


  二、签署范围


  上海地区公募基金公司、上海地区特定客户资管公司、上海地区私募基金公司、上海地区基金销售机构、异地基金公司在沪分支机构。


  三、签署要求


  请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发送至公会邮箱:mishuchu@samacn.org.cn,并于7月25日前将原件寄送至公会秘书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115室)。


  附件:《上海辖区基金经营机构投资者投诉处理承诺书》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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